原告: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原告:牛淑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戶籍地:河北省樂亭縣。
法定代理人:萬紅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唐山市。原告牛淑蓮之女。
原告: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
法定代理人: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樂亭縣。原告萬某之母。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馬學印,樂亭縣城關(guān)宏遠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王志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樂亭縣興順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樂亭縣城區(qū)富強社區(qū)富強家園C區(qū)203棟207號。
法定代表人:靳釗,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寧永勝,河北寧永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貴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樂亭縣興順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副經(jīng)理,現(xiàn)住樂亭縣樂亭鎮(zhèn)獨幽城王莊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住所地:灤南縣城西環(huán)路西側(c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沈亞軍,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騰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司員工,現(xiàn)住公司宿舍。
原告萬某某、趙某某、牛淑蓮、萬某與被告王志軍、樂亭縣興順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某某、趙某某、牛淑蓮、萬某的委托代理人馬學印,被告樂亭縣興順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寧永勝、王貴武,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騰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志軍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萬某某、趙某某、牛淑蓮、萬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各項損失561296.5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萬某某與趙某某系死者萬宏亮父親與繼母,原告牛淑蓮系萬宏亮母親,萬宏亮與安某離婚,二人生育兒子萬某。2018年3月3日20時10分許,被告王志軍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新沿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郗三家子路口時,與萬宏亮駕駛的×××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萬宏亮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唐山公安交警第七大隊交通事故認定為:萬宏亮與王志軍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此事故造成原告死亡賠償金610960元,喪葬費32633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09000元,交通費5000元,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5000元。因萬宏亮的死亡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失費50000元,共計經(jīng)濟損失1012593元。被告王志軍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首先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561296.50元。被告王志軍駕駛的事故車輛車主為第二被告樂亭縣興順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第三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因此各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予以賠償。
被告王志軍未作答辯。
被告樂亭縣興順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均應按2017年度農(nóng)村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計算;2、處理喪事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過高;3、我公司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100萬元商業(yè)保險,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4、我公司為原告支付了喪葬費3萬元;5、原告沒有訴請物品損失,且事故認定沒有載明萬宏亮有物品損失;6、原告沒有訴請醫(yī)療費用,故搶救費與本案無關(guān);7、發(fā)生交通事故與車輛是否改裝沒有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除無照、醉駕等五種情形,保險公司免責只進行提示義務外,其他情形保險公司還需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的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并沒有提供投保人簽字或當場錄像等證據(jù)證明其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對投保人沒有法律效力。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不計免賠,在核實駕駛?cè)藛T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以及車輛行駛證、營運證年檢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予以承擔;死者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nóng)民標準計算;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載明有手機損失,故原告該項訴請不予賠償;交通費訴請過高,請法院酌定;出診費、救護車費等費用應計算在交通費用里;司機王志軍違反道交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商業(yè)險部分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標的車違反了道交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商業(yè)保險免責條款,存在10%免賠率。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3月3日20時10分許,被告王志軍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新沿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郗三家子村路口時,與萬宏亮駕駛的×××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萬宏亮死亡。該事故經(jīng)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七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萬宏亮負同等責任,王志軍負同等責任。2018年3月7日,天津市天永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萬宏亮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萬宏亮生于1978年11月1日,生前系唐山海港開發(fā)區(qū)王灘鎮(zhèn)西徐各莊村村民。父親萬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母牛淑蓮,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二人共育有子女二人,兒子萬宏亮、女兒萬紅玲。萬某某與牛淑蓮早年解除婚姻關(guān)系。1988年7月萬某某與趙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再婚,未成年的萬紅玲、萬宏亮隨父親萬某某、繼母趙某某共同生活。萬宏亮與前妻安某育有一子萬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隨父親萬宏亮生活。本次交通事故致萬宏亮死亡,其繼承人有父親萬某某、繼母趙某某、生母牛淑蓮、兒子萬某。原告牛淑蓮曾因患精神分裂癥在秦皇島市九龍山醫(yī)院接受治療。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萬某某、趙某某、牛淑蓮、萬某合理經(jīng)濟損失如下:死亡賠償金389320元含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31700元)、喪葬費32633元、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2055.36元、交通費2000元,以上合計426008.36元。被告王志軍駕駛的×××號車輛所有人為被告樂亭縣興順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王志軍系該公司員工,駕駛車輛系職務行為。被告樂亭縣興順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為原告墊付喪葬費3萬元?!痢痢撂栜囕v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率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保險單復印件等證據(jù)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王志軍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萬宏亮駕駛的×××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七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萬宏亮、王志軍各負事故同等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納。本次事故確定萬宏亮承擔50%的責任、王志軍承擔50%的責任。本次事故致萬宏亮死亡,對四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適當予以支持,確定為25000元。原告按城鎮(zhèn)居民主張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提交的《河北省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保險投保提示(2013版)》、《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欄雖有被告樂亭縣興順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蓋章,但沒有相關(guān)人員簽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將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送達給被告樂亭縣興順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并將免責條款向被告樂亭縣興順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作出充分說明。故該保險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關(guān)于王志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商業(yè)險免責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四原告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按照事故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志軍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萬某某、趙某某、牛淑蓮、萬某合理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1萬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萬某某、趙某某、牛淑蓮、萬某合理經(jīng)濟損失341008.36元的50%,即人民幣170504.18元,以上合計人民幣280504.18元。其中向原告萬某某、趙某某、牛淑蓮、萬某支付250504.18元,向被告樂亭縣興順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支付墊付款3萬元。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萬某某、趙某某、牛淑蓮、萬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負擔775元,由原告萬某某、趙某某、牛淑蓮、萬某負擔775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倩
書記員: 李冬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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