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元華
陳小雙(湖北華忠律師事務所)
劉良超(湖北華忠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郭吟頌(湖北千禧律師事務所)
羅某某
原告:萬元華。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小雙、劉良超,系湖北華忠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吟頌,系湖北千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般授權)
被告:羅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吟頌,系湖北千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般授權)
原告萬元華與被告張某某、被告羅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萬元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小雙、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吟頌到庭參加訴訟。
另被告張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管轄異議,后不服本院裁定提出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元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應利息(以100000元為本金,從2016年3月31日起按6%年利率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告張某某因個人原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2014年10月12日出具借條一張:“今借到萬元華人民幣拾萬元整。
”另被告羅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系合法夫妻關系,該債務是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被告羅某某應共同還款。
被告張某某辯稱,無折存款不能顯示打款人,不能證明100000元是原告打的,且張某某在借款之后向原告還過部分借款共計51000元,其中30000元是打到原告萬元華的賬戶,21000元是打到原告姐姐萬京華的賬戶,另外借條上并未約定利息。
被告羅某某辯稱,其不知道被告張某某借錢的事,借款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系同學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原告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原、被告雙方都認可被告已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償還借款30000元,因此應將這筆款項從100000元中予以扣除。
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時原、被告雙方并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隨時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被告拒絕償還的,從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起應當支付逾期償還期間的資金占用利息,因此原告要求兩被告從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羅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萬元華償還借款人民幣70000元,并從2016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利息至該借款付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此費用原告已墊付,被告張某某、羅某某在償還上述借款一并支付給原告萬元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系同學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原告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原、被告雙方都認可被告已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償還借款30000元,因此應將這筆款項從100000元中予以扣除。
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時原、被告雙方并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隨時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被告拒絕償還的,從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起應當支付逾期償還期間的資金占用利息,因此原告要求兩被告從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羅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萬元華償還借款人民幣70000元,并從2016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利息至該借款付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此費用原告已墊付,被告張某某、羅某某在償還上述借款一并支付給原告萬元華)。
審判長:王世梅
書記員:段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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