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萬才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系受害人李萍之夫。
原告: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人鄂城區(qū),系受害人李萍之子。
原告:萬敏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系受害人李萍之女。
委托代理人:呂雪,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鄂州市農業(yè)委員會,住所地:鄂州市濱湖南路89號。
法定代表人:楊定勝,市農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孫家祥,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周慶,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原告萬才放、萬某某、萬敏霞訴被告鄂州市農業(yè)委員會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上午8時12分許,原告萬才放之妻、萬某某和萬敏霞之母李萍,在路經鄂州市十字街農業(yè)局宿舍樓門前時,被樓頂脫落的水泥塊砸中頭部,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為此,原告訴諸本院,請求被告鄂州市農業(yè)委員會賠償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產生的誤工損失、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651501.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本院認為,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鄂州市農業(yè)委員會,不是導致原告的親屬李萍被砸傷的所在地點住宅樓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者,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不適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萬才放、萬某某、萬敏霞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法院。
審判員?。簵罟庵?/p>
書記員::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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