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金松,湖北偉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萬某某與被告金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迅速償還借款69000元及利息。二、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金某某通過朋友介紹分別于2013年3月29日向我借款40000元,2014年3月20日借款29000元,借款到期后多次找被告催要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因借款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被告金某某應當依照約定予以還款。被告金某某不還款的行為侵害了原告萬某某的權益。原告要求被告金某某支付利息的訴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萬某某借款69000元;
二、駁回原告萬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匯至麻城市人民法院款物返還中心,開戶行:麻城農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82×××37)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525元由被告金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案件上訴費(注按一審裁判文書訴訟費預交)款匯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案件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毛鋒
書記員:李珣 附1本案證據材料: 原告提交證據如下: 1,原告萬某某身份證及被告金某某戶籍證明; 2,2013年3月29日、2014年3月20日被告金某某出具的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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