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遠國
王冰(湖北玉沙律師事務所)
夏某某
楊某
原告:萬遠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冰,系湖北玉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夏某某。
被告:楊某。
原告萬遠國與被告夏某某、楊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萬遠國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萬遠國自愿撤回起訴,是自己處分訴訟權利,應予準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萬遠國撤訴。
案件受理費9564元,減半收取4782元,由原告萬遠國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萬遠國自愿撤回起訴,是自己處分訴訟權利,應予準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萬遠國撤訴。
案件受理費9564元,減半收取4782元,由原告萬遠國負擔。
審判長:唐純俊
書記員: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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