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萬金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濤,湖北伸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昱航,湖北伸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區(qū),被告:鄂州市武昌大道宇某物流接貨點,住所地:鄂州市。經營者:丁某某,該公司經理。
萬金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宇某接貨點、丁某某賠償萬金喜各項經濟損失235809.33元;2、判決宇某接貨點、丁某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萬金喜于2017年5月25日起在宇某接貨點從事貨車司機工作。同年8月4日下午,萬金喜在貨車卸貨后關貨車后門時,因門把手彈出導致左眼受傷,后被送往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治療,住院12天后出院。同年11月16日,萬金喜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后期治療費用為3000元,誤工損失日為180日,護理日為45日,營養(yǎng)時限為45日。萬金喜住院治療期間宇某接貨點、丁某某未支付任何醫(yī)療費用及其他費用。萬金喜的工作地點位于鄂州市江××(××里墩天橋下)宇某接貨點,工商登記名稱為“鄂州市武昌大道宇某接貨點接貨點”,系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為劉林,實際經營者為丁某某。因萬金喜在宇某接貨點、丁某某指示工作范圍內從事勞務活動受傷,宇某接貨點、丁某某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丁某某、宇某接貨點辯稱:宇某接貨點、丁某某不認可萬金喜陳述的受傷原因,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丁某某是宇某接貨點的實際經營者。事發(fā)時,丁某某在經營點里面辦公,聽搬運工說萬金喜在外面受傷,便送至醫(yī)院。萬金喜告訴丁某某是貨車門把手斷了導致眼睛受傷,丁某某送醫(yī)院后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后陽光保險公司來人調查,但監(jiān)控只能看到萬金喜受傷后的樣子,沒有看到萬金喜陳述的受傷經過。監(jiān)控處實際上應該可以看得見任何人關車門,但當天的監(jiān)控顯示沒有萬金喜受傷前關門的動作。警察說直接找保險公司賠償,未立案處理。萬金喜為證實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萬金喜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萬金喜的身份情況。證據(jù)二、宇某接貨點工商登記信息。擬證明宇某接貨點的訴訟主體適格。證據(jù)三、鄂州市中心醫(yī)院入院記錄、住院病歷、出院小結等診療資料。擬證明萬金喜受傷住院治療及住院時間等事實。證據(jù)四、醫(yī)療費票據(jù)三張。擬證明萬金喜住院費用。證據(jù)五、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擬證明萬金喜構成八級傷殘,后期治療費用為3000元,誤工損失日為180日,護理日為45日,營養(yǎng)時限為45日及鑒定費用為2500元。證據(jù)六、證人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城區(qū)××村萬家灣43號,公民身份號碼:)、證人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城區(qū)澤林鎮(zhèn)鐵礦程潮鐵礦118號,公民身份號碼:)的證言。擬證明萬金喜在宇某接貨點工作的事實。丁某某、宇某接貨點提交照片四張。擬證明萬金喜不會因為貨車門把手導致眼睛受傷。庭審質證過程中,丁某某、宇某接貨點對萬金喜的證據(jù)一、二、四、六無異議。對證據(jù)三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其墊付了4500元醫(yī)療費。對證據(jù)五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萬金喜認可丁某某、宇某接貨點提交的照片中的貨車是案涉貨車,但認為不足以證實萬金喜不是因為貨車門把手導致眼睛受傷。萬金喜當庭陳述其受傷經過如下:其于2017年8月4日中午一點多鐘的時候去宇某接貨點上班,檢查貨車狀況。其關貨車車箱的門沒有關好,拿鐵棍去撬門,鐵皮被撬破,鐵屑飛進眼睛導致受傷。萬金喜認可丁某某支付了4500元醫(yī)療費,認可丁某某是宇某接貨點的實際經營者。經庭審質證,本院認為,萬金喜的證據(jù)一、二、三、四、六,丁某某、宇某接貨點無異議,予以采信。萬金喜的證據(jù)五,丁某某、宇某接貨點在合理時間內未申請重新鑒定,予以采信。丁某某、宇某接貨點的證據(jù),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結合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意見,確定以下事實:宇某接貨點系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為劉林,實際經營者為丁某某。萬金喜在宇某接貨點從事貨車司機工作。2017年8月4日中午1時左右,萬金喜到宇某接貨點上班。1時至2時期間,萬金喜左眼受傷,被送至醫(yī)院治療。萬金喜向醫(yī)生陳述其開貨車車廂門時不慎被車門砸傷左眼,傷后左眼疼痛、視力劇降,睜眼困難。經診斷為眼球穿通傷。萬金喜住院花費14130.33元,其中丁某某支付4500元。萬金喜于2017年11月16日經鄂州市中心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左眼球穿通傷,左眼盲,構成八級傷殘,后期治療費為3000元,誤工損失日為180日,護理日為45日,營養(yǎng)期限為45日。鑒定費用為2500元。
原告萬金喜訴被告丁某某、鄂州市武昌大道宇某物流接貨點(以下簡稱宇某接貨點)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萬金喜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濤、楊昱航、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萬金喜受傷的原因。按照萬金喜的訴狀,其主張的是其在丁某某指示工作范圍內從事勞務活動受傷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guī)定,萬金喜應舉證證實自己是在勞務中受傷以及受傷的原因。萬金喜在訴狀中稱,其在貨車卸貨后關貨車后門時,因門把手彈出導致左眼受傷。萬金喜向醫(yī)生陳述致傷原因時基本同訴狀。但萬金喜當庭接受審判人員的詢問時,稱其關貨車車箱的門沒有關好,拿鐵棍去撬門,鐵皮被撬破,鐵屑飛進眼睛導致受傷。萬金喜關于受傷原因陳述不一致,且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其受傷原因,丁某某當庭對其陳述的受傷原因予以否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jù)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之規(guī)定,萬金喜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丁某某、宇某接貨點的答辯意見,予以采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萬金喜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4620元,減半收取2310元,由萬金喜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阜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員?。褐軄喢?/p>
書記員:: 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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