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范秉勛,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青,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杭州協(xié)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劉華軍,總經(jīng)理。
原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協(xié)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杭州協(xié)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判。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電梯安裝款人民幣(幣種下同)1,523,404元;2.判令被告承擔違約金暫計為129,480元(以2,589,6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方法,違約期自2017年9月8日起暫算至2019年6月4日止)。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10日、2016年9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兩份《產(chǎn)品安裝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安裝電梯24臺,安裝費用共計2,589,600元。原告已完成上述合同約定的安裝工作。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電梯安裝款項1,523,404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發(fā)函要求其支付欠款,但被告都未向原告支付。原告認為,原、被告系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安裝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受法律的保護?,F(xiàn)涉案電梯產(chǎn)品已通過當?shù)卣鞴懿块T驗收,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應付清所有合同款項。截止到2017年9月8日,涉案電梯已按照合同安裝完成,且已全部通過當?shù)刂鞴懿块T驗收。根據(jù)產(chǎn)品安裝合同第十二條第3款,委托方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安裝費的,按未付款金額每天萬分之四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安裝費總額的5%。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貨款的違約金為暫計129.480元(以2,589,6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合同約定的安裝費總額的5%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期自2017年9月8日起暫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綜上,根據(jù)《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有事實證據(jù)又有法律依據(jù)理由充分。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杭州協(xié)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
訴訟中,原告將訴請安裝費金額變更為1,506,300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證據(jù)有:
1.《產(chǎn)品安裝合同》2份,證明雙方承攬合同關系;
2.電梯監(jiān)督檢查報告24份,證明涉案電梯均有安裝監(jiān)督檢查報告;
3.增值稅發(fā)票1組,證明原告已開票;
4.收款單1份,證明被告付款情況;
5.催款函和律師函各1份,證明原告向被告催款。
本院對證據(jù)的認證意見:鑒于被告未到庭進行質證,本院經(jīng)對原告的證據(jù)進行審核,認為原告提供的所有證據(jù)均真實有效,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確認事實如下:2016年6月10日和9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產(chǎn)品安裝合同》2份,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安裝電梯,安裝地址在杭州錢江新城五星路XXX號;安裝數(shù)量合計24臺,安裝費總價合計2,589,600元;被告在支付電梯設備預付款時,將安裝費的50%支付給原告,原告收到款項后在約定的日期進場,安裝產(chǎn)品在通過當?shù)卣鞴懿块T驗收后三天內,被告將安裝費的余額支付給原告;被告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安裝費的,按未付款金額每天萬分之四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工程延誤(逾期付款)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安裝費總額的5%。上述工程延誤(逾期付款)違約金應是違約方對此類違約應付的唯一損害賠償費。
2017年9月8日,杭州市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出具24份電梯監(jiān)督檢驗報告,結論均為合格。
2017年10月27日,原告開具安裝費增值稅普通發(fā)票3份,合計金額為2,589,600元。
2017年3月至8月,被告向原告支付金基項目安裝款合計1,083,300元。
2017年12月和2018年7月,原告向被告發(fā)送催款通知函和律師函,向其催款。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產(chǎn)品安裝合同》2份,就安裝涉案24臺電梯一事構成承攬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在完成涉案電梯安裝工作后,已履行其義務,被告應按約支付安裝款。涉案電梯在2017年9月8日通過驗收后,被告應在三天內支付剩余安裝款,現(xiàn)因其逾期未付,除應繼續(xù)支付安裝款外,還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安裝費總額的5%,即129,480元。審理中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系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因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據(jù)此,本院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杭州協(xié)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安裝款本金1,506,300元和逾期付款違約金129,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9,761.01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茅建中
書記員:薛佳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