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伊莎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秋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云,上海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唐山市豐南區(qū)興遠機械廠,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投資人:王漢雙。
申請人上海伊莎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唐山市豐南區(qū)興遠機械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貨款為由,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處分訴訟權利之行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伊莎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7,130元減半收取3,565元,財產保全費2,463元,合計訴訟費6,028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徐??健
書記員: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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