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會德豐廣場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耀祥,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培強,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禧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韓雪梅。
被告:禧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首坤健康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奉城鎮(zhèn)南奉公路XXX號XXX幢。
負責人:李安綱。
原告上海會德豐廣場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禧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禧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首坤健康管理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因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被告禧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送達訴訟材料,本院通知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前繳納公告費,原告上海會德豐廣場發(fā)展有限公司逾期未繳納公告費。
本院認為,公告費屬于訴訟費的一種,應由原告預繳,現(xiàn)原告逾期未繳納公告費,本案應按自動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會德豐廣場發(fā)展有限公司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上海會德豐廣場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梁鐘芳
書記員:吳??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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