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伯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董潔人,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華,上海金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上海伯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陶某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伯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陶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br/> 原告上海伯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車輛租金人民幣6,721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的逾期滯納金(以6,721元基數,2018年10月1日起至實際以支付日為準,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3、判令被告承擔車輛違章產生的費用人民幣12,220元;4、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200元;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審理中,原告表示違章尚未代為處理,故撤回第3項訴請。事實和理由:原告系從事汽車租賃業(yè)務的公司。2018年7月30日,原、被告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含《租車單》),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滬BZXXXX比亞迪秦小汽車一輛出租給被告陶某使用,租賃期限從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人民幣6,800元,每月25日預付下月的租金。合同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承租方應當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總租金35%的違約金或者總合同期租金30%的違約金,二者取高者計。被告應支付押金1萬元,租賃期滿結算無誤后,暫扣押金作為違章押金,用于沖抵違章罰款。簽約后,原告支付首期租金6,800元及押金1萬元。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交付車輛。2018年10月29日,被告單方違約退還車輛。截止退車日,被告仍欠原告2018年9月至10月的租金6,721元未付。另查,在車輛租賃期間,被告有16起違章未處理。之后,原告催討無果,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陶某未作答辯。
原告上海伯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汽車租賃合同、租車單、車輛交接單、聊天記錄等,由于被告陶某未到庭參加訴訟,無法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本院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案佐證。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確認原告陳述屬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均具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被告間的車輛租賃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F被告拖欠租金,并單方解除合同退還車輛,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滯納金及違約金等訴請,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支付的押金1萬元,待被告處理完畢租賃期間的交通違章之后一個月內,由原告退還被告,或者沖抵被告應付的欠款。審理中,被告陶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系無視法律之行為,視為其自動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陶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伯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金6,721元;
二、被告陶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伯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滯納金(以6,721元基數,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三、被告陶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伯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違約金10,2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能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23元,公告費560元,合計訴訟費783元,由被告陶某承擔(被告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潔
書記員:楊鷹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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