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勇易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朱勇,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桂明,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秋宇,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通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張向陽,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赟琪,上海建領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敏,上海建領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勇易工貿有限公司訴被告南通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勇易工貿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的申請于法無悖,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勇易工貿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4,958元,減半收取計2,479元,由原告上海勇易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沈秋鋒
書記員:劉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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