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師事務所,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qū)。
負責人:趙耀榮,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孝朋,上海博問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qū)。
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師事務所與被告黃某某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師事務所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申請撤訴,與法不悖,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師事務所撤訴。
案件受理費1450元,減半收取計725元,由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師事務所負擔。
審判員:董薇芬
書記員:馮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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