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圓達網絡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桂國杰。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文昕,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繆江峰,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qū)。
被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qū)。
被告:張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黃浦區(qū)。
原告上海圓達網絡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曹某某、陶某某、張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滬0115民初55337號民事裁定,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曹某某、陶某某、張嵐的銀行存款人民幣1,16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財產。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請,解除對被告曹某某的保全措施。
本院經審查認為,因原告申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告曹某某的銀行存款人民幣1,162,700元的凍結或相應價值財產的查封、扣押。
審判員:張??睿
書記員: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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