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屹冠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金澤鎮(zhèn)蓮湖路XXX號XXX幢XXX層XXX區(qū)XXX室。
法定代表人:江平,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軍,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坤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津橋經濟開發(fā)區(qū)(崇明縣廟港路XXX號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曉飛,男。
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屹冠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坤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滬0117民初9187號民事裁定,凍結被申請人上海坤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93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屹冠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經審查認為,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屹冠實業(yè)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上海坤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93萬元或其相應價值財產的凍結、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徐??東
書記員:朱玲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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