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城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沈士權,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葉,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聯(lián)璧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儂錦。
原告上海城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聯(lián)璧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于2019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城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褚海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海聯(lián)璧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城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05,260.40元及利息損失(以1,305,260.4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原、被告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松江區(qū)廣富林路XXX號大業(yè)領地91幢裝修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價款為6,478,155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后十日內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合同價的20%;工程全部完成,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原告提交合格的竣工資料且完成結算工作后支付至結算總價的6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經結算總價的2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十五個工作日,經被告或物業(yè)確認無質量問題及符合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的,則扣除有防水要求的保修金2%后結清余款;有防水要求的部分保修金2%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五年后十五個工作日,經被告或物業(yè)確認無質量問題的結清余款。2017年3月12日,原、被告就少量新增工程簽署《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招標范圍外新增加工程)》一份,合同價款292,901.10元,雙方亦對支付方式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進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于2017年3月25日移交被告使用,并于2017年5月19日進行了竣工驗收。被告共計支付主合同款項3,915,781.20元、新增加工程款項278,256元。根據(jù)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應支付至結算總價的80%,即5,221,041.60元,但被告尚欠到期工程款1,305,260.40元未付。據(jù)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如訴請。
被告上海聯(lián)璧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23日,原、被告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松江區(qū)廣富林路XXX號大業(yè)領地91幢裝修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價款為6,478,155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后十日內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合同價的20%;工程全部完成,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原告提交合格的竣工資料且完成結算工作后支付至結算總價的6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經結算總價的2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十五個工作日,經被告或物業(yè)確認無質量問題及符合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的,則扣除有防水要求的保修金2%后結清余款;有防水要求的部分保修金2%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五年后十五個工作日,經被告或物業(yè)確認無質量問題的結清余款。2017年3月12日,原、被告就少量新增工程簽署《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招標范圍外新增加工程)》一份,合同價款292,901.1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簽訂后十日內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合同價的20%;工程全部完成,原告提交合格的竣工資料且完成結算工作后支付至結算總價的7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經結算總價的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十五個工作日,經被告或物業(yè)確認無質量問題的結清剩余5%尾款。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進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于2017年3月25日移交被告使用,并于2017年5月19日進行了竣工驗收。
2017年10月15日,上海斐粹建設工程咨詢中心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對廣富林路XXX號大業(yè)領地91幢裝修工程項目,審定造價為6,526,302元。原、被告對該結算價予以確認。截止2018年5月24日,被告共計支付該項目合同款項3,915,781.2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供了其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以證明其具備施工資質。
以上事實,由《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招標范圍外新增加工程)》、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單、《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中國銀行國內支付業(yè)務收款回單、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已經按約完成施工,工程經雙方竣工驗收,雙方對工程結算價亦予以確認,因此被告理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相應的工程款,現(xiàn)被告未按約付款,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付到期工程款并賠償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關于利息損失的計算方式,原告主張以1,305,260.4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權利,相應的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聯(lián)璧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上海城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5,260.40元;
二、被告上海聯(lián)璧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城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損失(以1,305,260.4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7月11日起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47元,由被告上海聯(lián)璧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姚洪濤
書記員:莊??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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