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堃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瞿穎凡,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榮飛,上海奇楠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諾群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崔海龍。
被申請人:上海桑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宇艷。
本院在審理原告上海堃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諾群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桑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上海堃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查封被申請人上海諾群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桑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所有的價值110萬元的財產,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上海諾群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桑某實業(yè)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10萬元,如存款不足,則只進不出,額滿為止,余額可正常往來;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書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王??蕾
書記員:梅??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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