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某制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潔,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友勝,上海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葉,上海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東方低碳科技產(chǎn)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龍勝平,總經(jīng)理。
原告上海大某制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東方低碳科技產(chǎn)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大某制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系其自行處分訴訟權(quán)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大某制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保全費4,736元,共計4,761元,由原告上海大某制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付)。
審判員:胡??莎
書記員:王沈蕓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