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婉冰建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鳳敏,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宏霞,上海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嘉新,上海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汐潮品牌策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華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上海婉冰建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汐潮品牌策劃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之撤訴申請,并未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婉冰建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4,625元,減半收取2,312.50元,由原告上海婉冰建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陶偉春
書記員:王??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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