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寶某集團寶某建筑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某區(qū)顧新東路XXX號XXX層。
法定代表人:陳躍忠,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佳藝,上海劉春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姝兵,上海劉春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上海市黃浦區(qū)。
被告: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上海市閔行區(qū)。
原告上海寶某集團寶某建筑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陸某某、談某某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根據原告提供的送達地址無法向被告陸某某、談某某有效送達,原告遂向本院申請向被告陸某某、談某某公告送達。本院經審查認為,因需要公告送達,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審判員:王建中
書記員:蘇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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