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寄洋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維亞,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華,上海知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建華,上海知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北京俱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楓,負責人。
申請人上海寄洋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俱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上海寄洋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凍結被申請人北京俱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57,295.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上海寄洋實業(yè)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北京俱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57,295.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屈年春
書記員:徐振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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