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坤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志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明,上海善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微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屈彪。
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上海富坤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微峰建材有限公司、戴某某其他所有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上海富坤貿易有限公司申請撤訴,系其處分訴訟權利之行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富坤貿易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8,308元減半收取4,154元,公告費560元,合計訴訟費4,714元,由原告上海富坤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徐祖榮
書記員: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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