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巨某電子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學寶,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孝星,上海市天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祥豐達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注冊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高良漢。
原告上海巨某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祥豐達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民事權利?,F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未與有關法律相悖,本院可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巨某電子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財產保全費280元,由原告上海巨某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何??超
書記員:楊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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