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負責人:俞建國,該所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迎春,該所律師。
被告: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銅陵市。
原告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訴被告吳某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并無不當,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免予收取。
審判員:田小冰
書記員:李??睿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