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機械設備成套(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實驗區(qū)商城路XXX號XXX室。
法定代表人:張林發(fā),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堅峰,上海共識久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順海,上海共識久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燁天實業(yè)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婁少琳,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彩紅,四川國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市機械設備成套(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機械公司)與被告上海燁天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燁天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堅峰、楊順海,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彩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承擔原告代其履行1,648,460元的還款義務。審理中,原告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為支付的2,348,460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11月22日,被告向攀枝花市裕景金屬加工廠(以下簡稱裕景加工廠)借款2,000,000元,由原告代其擔保(承諾書),并用601.58噸鍍鋅卷進行抵押擔保。其后,因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將601.58噸鍍鋅卷中的137.18噸交與裕景加工廠用以抵債,折價700,000元,裕景加工廠就余下的1,300,000元以及利息向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8月25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西法院)判決:由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償還裕景加工廠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原告對被告在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為履行部分向裕景加工廠承擔賠償責任。且此判決已經(jīng)過了二審判決。因被告未履行償還義務,故裕景加工廠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為此原告代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1,629,762元,執(zhí)行費18,698元,合計1,648,460元。加上原告以137噸多貨物折價給裕景加工廠,履行70萬元擔保責任,共為被告代支付了2,348,460元。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燁天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之間名為借貸實為買賣,實際上是由被告向裕景加工廠借款200萬元購買案涉的抵押物601.58噸鍍鋅卷,再由被告收到貨物變賣后償還給裕景加工廠。被告在收到借款200萬元的當時就轉(zhuǎn)給了原告,原告應將601.58噸鍍鋅卷發(fā)給被告。但被告沒有收到第二批464.4噸的鍍鋅卷,進而導致被告無法將這批貨物變賣后償還給裕景加工廠。市西法院判決確定由原告承擔擔保責任。原告對外承擔擔保責任后,原、被告之間應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因原告沒有向被告提供第二批鍍鋅卷,故原告訴請不應得到支持。另市西法院判決書中明確被告已經(jīng)歸還的錢款是由被告通過轉(zhuǎn)賬支付的方式償還的,具體金額是原告自認的70萬元。有鑒于此,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經(jīng)審查,對承諾書及抵押物清單、發(fā)貨通知單、(2015)攀西民初字第18號民事判決書、(2017)川04民終459號民事判決書、執(zhí)行裁定書、劃款憑證、產(chǎn)品購銷合同、回款憑證、發(fā)貨通知單、銀行承兌匯票、被告公司2013年全年的銀行流水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2月10日,市西法院受理裕景加工廠訴燁天公司、上海機械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市西法院綜合當事人證據(jù),確認以下事實:2013年11月22日,裕景加工廠與燁天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編號:XXXXXXXX-1,甲方(貸款方):裕景加工廠,通訊地址:攀枝花市西區(qū)大水井村九社,乙方(借款人):燁天公司……燁天公司向攀枝花市裕景加工廠借款人民幣(小寫)200萬元,(大寫):貳佰萬元整,甲方將借款匯入乙方指定賬戶。乙方于2013年12月21日前還清甲方。……借款期限1個月,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盅何镒儸F(xiàn)后償還本金后的剩余部分作為該筆借款的違約金,借款人不承擔還款及其他任何責任……為保障甲方合法債權(quán)的實現(xiàn),上海機械公司工程五分公司自愿用存放于四川嘉利達工貿(mào)有限公司倉庫的貨物(詳見抵押物清單)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詳見承諾書)。燁天公司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quán)處理抵押物,借款方到期如數(shù)歸還貸款的,抵押權(quán)消滅。如燁天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本息或者只償還了部分借款本息,上海機械公司工程五分公司負責將該筆借款的抵押物變現(xiàn),用于清償該筆借款的本息,并由燁天公司開具該批抵押物的全額增值稅發(fā)票……此筆借款的到期時間為2013年12月21日,從2013年12月22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如果乙方到期不還款,甲方有權(quán)處置該筆借款的抵押物……2014年1月21日,上海機械公司出具發(fā)貨通知單一份,發(fā)貨通知單上載明,上海機械公司為發(fā)貨公司,燁天公司為收貨公司,提貨日期為2014年1月17日,提貨人為王瑞勇,貨物為137.18噸鍍鋅卷……
市西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裕景加工廠與燁天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裕景加工廠依約定向燁天公司提供借款200萬元,燁天公司應按約定償還裕景加工廠借款2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裕景加工廠在民事訴狀及庭審中自認被告已償還了70萬元,對此本院予以確認……2014年1月17日,裕景加工廠出具的授權(quán)委托書委托王瑞勇負責辦理貨物的抵押事宜。2014年1月21日,上海機械公司發(fā)出了由提貨人王瑞勇提取137.18噸鍍鋅卷的發(fā)貨通知書,之后,原告裕景加工廠獲得了借款70萬元的清償……從發(fā)貨通知單的記載可知上海機械公司已對抵押物進行了處分,故上海機械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8月25日,市西法院作出(2015)攀西民初字第18號民事判決:一、燁天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裕景加工廠借款本金130萬元及利息(從2013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二、上海機械公司對燁天公司在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未履行部分向裕景加工廠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裕景加工廠的其他訴訟請求。上海機械公司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川04民終459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市西法院(2015)攀西民初第18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二、撤銷市西法院(2015)攀西民初第1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2017年11月24日,市西法院作出(2017)川0403執(zhí)1118號之一執(zhí)行裁定。該裁定書載明:“……裕景加工廠申請執(zhí)行燁天公司、上海機械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川04民終45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案在執(zhí)行過程中,被執(zhí)行人上海機械公司自動履行了本案標的1,629,762元,執(zhí)行費18,698元,申請執(zhí)行人放棄剩余標的,本案已全部執(zhí)行完畢……”
另查明,在市西法院審理過程中,裕景公司提供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客戶回執(zhí)單,證明燁天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償還了60萬元,后面上海機械公司付了大概6萬左右的利息,裕景加工廠自認燁天公司方已償還了70萬元。上海機械公司對該證據(jù)表示認可,認可燁天公司已償還了60萬元,且對裕景加工廠償還了70萬元沒有異議,認為裕景加工廠提走了137.18噸鍍鋅卷的價值約90萬元,燁天公司又償還了60萬元,加起來已經(jīng)償還了150萬元。
本院認為,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quán)人實現(xiàn)抵押權(quán)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本案中,生效判決已經(jīng)明確燁天公司應償還裕景加工廠借款本金130萬元及利息。上海機械公司作為抵押人已經(jīng)通過履行賠償責任的方式,使裕景加工廠實現(xiàn)債權(quán),有權(quán)向債務人燁天公司追償。至于追償?shù)慕痤~,燁天公司對原告所稱原告以137噸多鍍鋅卷折價70萬元清償債務提出異議。雖然市西法院在本院認為中提及“2014年1月21日,上海機械公司發(fā)出了由提貨人王瑞勇提取137.18噸鍍鋅卷的發(fā)貨通知書,之后,原告裕景加工廠獲得了借款70萬元的清償”,但并未確認裕景加工廠獲得70萬元的清償就是原告的137.18噸貨物折抵而來,而且原告所依據(jù)的137.18噸貨物的發(fā)貨通知單中明確收貨人為燁天公司,與原告主張其直接將137.18噸貨物折抵給裕景加工廠,相互矛盾。再加上裕景加工廠確認其自認清償?shù)?0萬元的主要構(gòu)成為燁天公司60萬元的轉(zhuǎn)款,上海機械公司也認可燁天公司已償還了60萬元。綜上,對于原告主張以原告的137.18噸鍍鋅卷向裕景加工廠承擔了抵押擔保責任,進而向燁天公司主張追償70萬元,本院不予認可。原告因被告?zhèn)鶆罩С?,648,460元向被告追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上海燁天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上海市機械設備成套(集團)有限公司代付款1,648,460元。
案件受理費收取為25,587.68元,原告上海市機械設備成套(集團)有限公司承擔5,951.58元,其余由被告上海燁天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家旭
書記員: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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