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青浦區(qū)騰運計算機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經營者:鄭玲寶,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晏晶,上海申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合山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原告上海市青浦區(qū)騰運計算機商行與被告上海合山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潘志毅獨任審判。因被告實際經營地不明,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向其公告送達訴訟材料及開庭傳票。2018年9月3日,本院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晏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市青浦區(qū)騰運計算機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人民幣33,383元并償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3,383元為本金,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3.5倍計算)。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自2013年5月起發(fā)生業(yè)務關系,由被告向原告購買電腦及相關配件。2014年4月27日,雙方簽訂貨款欠條協(xié)議,內容為: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供給被告電腦配件、監(jiān)控器材等,總貨款33,383元。因被告資金緊張,原告給被告30天時間,如逾期還款,原告可按銀行利息的3.5倍向被告索要利息。被告在該協(xié)議上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何倩倩簽字并注明:經雙方再次協(xié)商,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元,直至支付完畢為止,只是貨款無其他利息。如未按每月2,000元支付,按以上利息支付。因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訴至本院。
被告上海合山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貨款欠條協(xié)議原件1份。
鑒于被告未到庭應訴,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核,經審理查明,確認原告所述屬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被告未按約支付相應貨款,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合山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市青浦區(qū)騰運計算機商行貨款33,383元;
二、被告上海合山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上海市青浦區(qū)騰運計算機商行逾期付款利息(以33,383元為本金,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3.5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34.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陸關泉
書記員:潘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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