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弘某傳動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輝,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宏芹,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春梅,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沃信(上海)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董文英,負責人。
原告上海弘某傳動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沃信(上海)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弘某傳動機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起訴并無不當,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弘某傳動機械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弘某傳動機械有限公司負擔(已付)。
審判員:徐振經
書記員:程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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