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恒廣建設工程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曾金成。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小英,上海歐瑞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四川舉創(chuàng)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資陽市。
法定代表人:羅茂輝。
被申請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申請人上海恒廣建設工程隊與被申請人四川舉創(chuàng)勞務有限公司、姜某某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上海恒廣建設工程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四川舉創(chuàng)勞務有限公司、姜某某的銀行存款853,673.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擔保人馬小英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東繡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房屋為申請人提供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上海恒廣建設工程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申請人四川舉創(chuàng)勞務有限公司、姜某某的銀行存款853,673.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二、查封擔保人馬小英名下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東繡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擔保房屋。
(人民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案件申請費4,788.37元,由申請人上海恒廣建設工程隊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湯克新
書記員:張夢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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