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VICTORMIRZENCO,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雍,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秋,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上海希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臺中南路XXX號XXX室。
法定代表人:浦光耀,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浦一希,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方錢,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本院審理原告上海易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希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自行處分訴訟權利,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易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為人民幣25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共計人民幣5,025元,由原告上海易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員:包鴻舉
書記員: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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