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墨玉南路888號907室。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王海濤,湖北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和解,參與調(diào)解、庭審;提出反訴或上訴)。委托代理人:王文華,湖北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和解,參與調(diào)解、庭審;提出反訴或上訴)。被告:蔡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縣。
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趙琴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計剛、人民陪審員陳建華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某經(jīng)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稱: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蔡某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租金48859.59元以及滯納金2164.27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蔡某支付原告實現(xiàn)債權所有合理費用3000元;3、請求法院確認原告對抵押物奇瑞牌轎車(車牌號:鄂C×××××,車架號:LVTDB14B2FCO25890)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5、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蔡某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蔡某為購買現(xiàn)代牌轎車(車型:SQR6451721,車架號:LVTDB14B2FCO25890)向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申請融資。2015年9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編號:1509-153992),合同約定:1、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其購買該車輛,并將該車輛以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項。融資金額為59684.00元,租賃期限36個月,每期租金為2124.33元,在每月的18日前支付。同時,雙方對于違約責任、合理費用承擔,以及訴訟管轄均作出約定。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抵押合同》,約定被告蔡某同意以其承租車輛為抵押物,為其與原告方簽訂《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2015年9月18日,原告將涉案車輛交予被告蔡某,辦理了涉案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登記的車牌號為:鄂C×××××。2015年9月30日被告將涉案車輛為原告辦理了抵押登記。按照雙方簽訂的《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被告蔡某應于2016年11月18日向原告繳納第十四期租金,但是被告蔡某卻一直未按期繳納,截止起訴時,已連續(xù)三期未向原告繳納租金。鑒于被告蔡某已構成違約,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及所有應付費用共計540023.86元。本案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合同文本和律師代理費收據(jù)等相關證據(jù)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18日,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作為出租人、被告蔡某作為承租人簽訂《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合同(通用條款)》,合同約定:1、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其購買該車輛,并將該車輛以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項。融資金額為59684.00元,租賃期限36個月,每期租金為2124.33元,在每月的18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按本合同專用條款規(guī)定支付融資款后,無論車輛的登記是否發(fā)生變更,車輛的所有權均由被告蔡某轉移至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名下。租賃期限屆滿后,被告蔡某留購租賃車輛,即在結清全部租金及本合同項下應付的所有款項的前提下,租賃車輛所有權以當時的狀態(tài)轉讓給被告蔡某。該合同第11.1條約定:被告蔡某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的,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向被告蔡某主張:賠償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一切損失;行使加速到期權,追索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項,其中對于已到期部分,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還有權以每逾期一日按1.2‰的標準收取滯納金;宣布解除合同,收回車輛;要求支付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因保護或追索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而產(chǎn)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diào)查費用、差旅費用、拖車費用、鑒定費用、律師費用等);支付違約金;采取法律允許的其他救濟方式。該合同第11.3條約定: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有權按本合同第11.4條規(guī)定向被告蔡某主張的違約金標準為被告蔡某依據(jù)本合同約定而應承擔的所有應付款項10%-20%,所有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滯納金、因保護或追索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權利而產(chǎn)生的合理費用、應當賠償?shù)膿p失等。另查明,被告蔡某確認同意融資款由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至汽車經(jīng)銷商十堰隆茂行貿(mào)易有限公司賬戶;被告蔡某同意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在將確定金額的款項支付給被告蔡某指定的汽車經(jīng)銷商后,視為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已向被告蔡某購買租賃車輛,并將租賃車輛交付給被告蔡某占有使用;本合同租賃期限為36個月,起租日自本合同附件一《車輛交接單》簽署之日起計算,每期還款租金為2124.33元。截止原告起訴時,截止原告起訴時,被告已連續(xù)七期未繳。為此原告依法請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48859.59元以及七期的滯納金2164.27元。2015年9月18日,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作為抵押權人、被告蔡某作為抵押人簽訂《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抵押合同》,雙方約定將租賃車輛抵押給原告。2015年9月30日原告辦理了抵押登記,并約定原告作為抵押權人,對該汽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另查明,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3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某簽訂的《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抵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通過經(jīng)銷商十堰隆茂行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被告蔡某交付租賃物即鄂C×××××后,被告蔡某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至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起訴時合同期限雖尚未屆滿,但被告蔡某已逾期多期未支付租金。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有權提前解除合同、行使抵押權并要求被告蔡某即時付清租金余額及一切合同規(guī)定之應付款項。據(jù)此,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依據(jù)合同約定行使加速到期權、追索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應支付原告剩余租金48859.59元。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提交了律師費的發(fā)票,系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故對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主張的律師費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本院主張的滯納金是依據(jù)合同約定標準計算的,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某以其名下車輛向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已設立故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對抵押車輛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該部分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48859.59元及滯納金2164.27元。二、被告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3000元。三、原告上海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對被告蔡某抵押的車輛(車牌號:鄂C×××××,車架號:LVTDB14B2FCO25890)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案件受理費1151元,由被告蔡某負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張灣區(qū)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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