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曉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曉。
被告:思方(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沈漪,總經(jīng)理。
原告上海曉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告思方(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本案案情復(fù)雜,不宜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
審判員:鮑中銀
書記員: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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