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岳都盛,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南華,江蘇同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蘇芹,江蘇同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火山鳴泉綠色天然礦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法定代表人:吳勇,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鞋軍,男。
原告上海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黑龍江省火山鳴泉綠色天然礦泉水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因案情復雜,故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
審判員:李霞芳
書記員:程偉忠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