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樟祥電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丁偉東,職務: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佩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騰超,上海市喬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學學,上海清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樟祥電器成套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因案情復雜,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審判員:唐??韻
書記員: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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