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劍忠,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宏,上海君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路遙,上海君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睿狄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華鐘國,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歡菁,男。
原告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睿狄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招商銀行支票存根兩份和“工作量確認單”一份,證明其已支付了部分貨款以及另有部分錢款可在本案中一并抵扣。特別是“工作量確認單”中載明被告委托原告與案外人“浦東路橋”簽訂材料合同,原告從中可代收約280,000元(含稅)錢款,因相關工程尚未完成審價工作,為使工程款流轉簡單化,雙方約定扣除“浦東路橋”支付的實際工程款后,差額部分再進行支付。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一、相關招商銀行支票存根和“工作量確認單”系由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馬云朗等人簽字或確認,相關事實需要進一步確認。二、“工作量確認單”中約定相關工程款在本案中一并結算,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也有利于簡化付款流程和提高效率。故為盡量查明事實和減少訴累,本院認為本案宜暫時中止審理,待相關事實和金額查清后再行恢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判員:蘇洪勇
書記員:金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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