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紅旗大街226號。
負責人李連全,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曉紅,
黑龍江錦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被告于冬冬,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慶安縣。
原告
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以下簡稱“浦發(fā)銀行”)與被告徐某某、于冬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浦發(fā)銀行委托代理人王曉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某、于冬冬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浦發(fā)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本金383100.38元,利息16239.74元(利息中含罰息433.9元,利息計算到2018年9月25日),2018年9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逾期利息、罰息、復利按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上浮45%后再上浮30%的標準計算。2、判令兩被告承擔原告委托律師產(chǎn)生的律師代理費為12980元。3、判令以被告徐某某所有的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一面街36號4單元902室抵押房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償還其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及律師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4、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4月原告
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與被告徐某某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40萬元用于裝修,并將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一面街36號4單元902室號房產(chǎn)進行抵押,借款期限20年,自2016年4月28日至2036年4月28日止?!秱€人擔保借款合同》第十三條費用中13.2條款約定“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不能依照本合同規(guī)定履行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致使貸款人決定通過其他途徑采取補救或者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在內(nèi)的一切費用概由借款人承擔?!钡谑粭l違約事件約定“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借款人的違約:其中11.1.2為“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第十二條違約處理中約定“當本合同第十一條所列違約事件之一項或數(shù)項出現(xiàn)時,貸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種或數(shù)種措施進行處理:其中12.1.1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15.14條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即對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的罰息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加收30%執(zhí)行;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率計收復利;12.1.5約定,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貸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通過各種形式向借款人及擔保人追索?!北桓嬗诙潜桓嫘炷衬车钠拮樱⒃诠餐€款聲明上簽字,聲明:我愿意共同歸還貸款,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被告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的同時簽訂了《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被告徐某某以位于哈爾濱市××街××單元××室房產(chǎn)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但被告未能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還款,至原告提起訴訟之日,被告已逾期多期未償還貸款,已嚴重違約,原告有權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為此,原告訴至貴院,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徐某某、于冬冬未出庭,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亦未提交證據(jù)。
原告浦發(fā)銀行圍繞訴訟請求依法舉示了證據(jù),被告未出庭質(zhì)證,應視為被告放棄舉證、質(zhì)證的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證明、借據(jù)信息、《個人貸款申請審批表》《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個人貸款借款憑證》《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委托代理合同》《上海浦發(fā)銀行網(wǎng)上電子回單》及發(fā)票,具備客觀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其當庭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2016年4月28日原告浦發(fā)銀行與被告徐某某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40萬元用于裝修,借款期限20年,自2016年4月28日至2036年4月28日止,還款方式等額本息。該合同約定,貸款利率按貸款實際發(fā)放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同期同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45%計算。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不能依照本合同規(guī)定履行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致使貸款人決定通過其他途徑采取補救或者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復印費在內(nèi)的一切費用概由借款人承擔。違約事件約定“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1.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2.當本合同所列違約事件之一項或數(shù)項出現(xiàn)時,貸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種或數(shù)種措施進行處理:其中,對于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的利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執(zhí)行利率加收30%執(zhí)行;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貸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通過各種形式向借款人及擔保人追索。被告于冬冬系被告徐某某的妻子,并在共同還款聲明上簽字,聲明:我愿意共同歸還貸款,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被告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的同時簽訂了《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被告徐某某以位于哈爾濱市××街××單元××室房產(chǎn)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被告只償還部分本息。截至2018年9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83100.38元,利息16239.74元(含罰息433.9元)。原告為本案訴訟,委托
黑龍江錦融成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花費律師代理費12980元。
基于上述事實,本院認為:原告
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與被告徐某某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實,且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徐某某應按《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給付原告借款本息,但其并未依約履行,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糾紛的產(chǎn)生應負全部責任。被告于冬冬系被告徐某某的配偶,并在共同還款聲明上簽字,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F(xiàn)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并要求以抵押房產(chǎn)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及給付律師代理費的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冬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
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借款本金383100.38元;
二、被告徐某某、于冬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
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借款利息16239.74元(利息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執(zhí)行;
三、被告徐某某、于冬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
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律師代理費12980元;
四、如被告徐某某、于冬冬到期不能清償上述第一、二、三項款項及案件受理費,對不能清償部分,以拍賣、變賣被告徐某某抵押的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一面街36號4單元902室的房產(chǎn)所得價款優(yōu)先償還原告
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42元,由被告徐某某、于冬冬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金靜
書記員: 王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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