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浦東新區(qū)華利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俞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杰,上海領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文宗,上海領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申請人:瞿保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申請人上海浦東新區(qū)華利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韓某某、瞿保國的銀行存款人民幣1,515,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財產,并由申請人于2019年3月22日為該訴前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一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韓某某、瞿保國的銀行存款人民幣1,515,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財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本院將依法解除財產保全。
審判員:王競方
書記員:沈??珺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