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暨被告:上海清遠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南區(qū)漢南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劉天璽,該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衛(wèi)村,湖北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暨原告: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漢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純珊,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新欣,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暨被告:上海清遠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興塔鎮(zhèn)工業(yè)區(qū)內(nèi)。
法定代表人:蘇長裕,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斌,系上海清遠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員工。
第三人:武漢清源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南區(qū)鄧南街建新村。
法定代表人:蘇長裕,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
原告暨被告上海清遠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以下簡稱清遠分公司)、被告暨原告黃某(以下簡稱黃某)、第三人暨被告上海清遠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遠)與第三人武漢清源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3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清遠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衛(wèi)村到庭,黃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倪純珊、潘新欣到庭,上海清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斌到庭,清源公司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清遠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清遠分公司不向黃某支付賠償金45,943.82元,不協(xié)助黃某辦理失業(yè)保險金申領手續(xù);2.本案的訴訟費由黃某承擔。事實和理由:黃某2010年8月17日應聘至上海清遠工作,之后被安排至清遠分公司,清遠分公司沒有與黃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賠償金和協(xié)助辦理失業(yè)金申領手續(xù)的情形。清遠分公司雖與清源公司是關聯(lián)公司,但兩公司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與黃某存在勞動關系的是清遠分公司,清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黃某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的行為是無效行為,清遠分公司沒有委托、授權或授意,事后也沒有追認,不能產(chǎn)生清遠分公司與黃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黃某針對清遠分公司的起訴辯稱,在仲裁庭審時上海清遠及清遠分公司均認可向黃某出具了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且送達人是清遠分公司的行政人員楊冬艷,上海清遠的經(jīng)理劉斌告訴黃某不用再上班,雖然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是清源公司的印章,但是作出解除行為及解除依據(jù)、理由均是依照上海清遠及清遠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上海清遠及清遠分公司解除與黃某的勞動關系事實成立,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黃某向清遠分公司提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上海清遠針對清遠分公司的起訴述稱:上海清遠僅與黃某有三年的勞動關系,此后與黃某沒有勞動關系,也沒有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是由清源公司出具的。
黃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上海清遠、清遠分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67,628.80元(8,453.60×8);2.上海清遠、清遠分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09,896.80元(8,453.60×6.5×2);3.上海清遠、清遠分公司支付傭金60,592.63元;4.上海清遠、清遠分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1,554.68元(8,453.60÷21.75×5.19÷12×5×2);5.上海清遠、清遠分公司協(xié)助辦理失業(yè)保險金申領手續(xù)。事實和理由:2010年8月17日,黃某入職上海清遠,訂立3年期勞動合同,上海清遠將黃某安排至清遠分公司工作。2013年9月3日,清遠分公司與黃某簽訂期限至2016年8月16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雖未續(xù)簽,但黃某與清遠分公司勞動關系未發(fā)生變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2017年5月19日,清遠分公司解除與黃某的勞動關系,不愿向黃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經(jīng)黃某多次催要,清遠分公司給予黃某一份由清源公司蓋章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清遠分公司違法解除與黃某的勞動關系,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黃某在清遠分公司的勞動報酬包含工資及按銷售合同貨款回款額支付的傭金,截止到2017年5月19日,清遠分公司尚欠黃某傭金60,592.63元未發(fā)放。黃某2017年未休年休假,依法應當發(fā)放年休假工資。清遠分公司是上海清遠的分公司,但在工商部門注冊并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清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與上海清遠、清遠分公司應當依法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及義務。
清遠分公司針對黃某的起訴辯稱,清遠分公司與黃某具有勞動關系,清遠分公司在合同到期后要求黃某續(xù)簽勞動合同并且將合同送達給黃某,但黃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簽,清遠分公司與黃某沒有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是黃某原因造成的,清遠分公司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黃某向清遠分公司主張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清遠分公司并未實施與黃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由清源公司在失誤的情況下作出的無效行為,清遠分公司未授權,事后也未追認,清遠分公司并未與黃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更不存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黃某在清遠分公司曾借支13萬元,但其實際達到提成條件的金額僅106,799.30元,黃某尚欠清遠分公司23,200.70元,黃某要求清遠分公司支付傭金無事實依據(jù);清遠分公司在2017年春節(jié)期間已安排黃某休年休假,黃某實際上在清遠分公司已經(jīng)享受了帶薪年休假待遇,清遠分公司不應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黃某失業(yè)是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清遠分公司并未與黃某解除勞動合同,黃某要求清遠分公司協(xié)助其辦理失業(yè)保險金申領手續(xù)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清遠分公司無此義務。
上海清遠針對黃某的起訴辯稱,上海清遠和黃某無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黃某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jù),上海清遠不承擔黃某訴請的相關責任,仲裁裁決事實清楚,裁決正確。
清源公司針對清遠分公司及黃某的起訴述稱,盡管上海清遠、清遠分公司及清源公司是關聯(lián)公司,但清源公司與上海清遠是各自獨立的民事主體,與黃某存在勞動關系的是上海清遠及清遠分公司,清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黃某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是清源公司的無效行為,上海清遠或清遠分公司并沒有委托、授權或授意,事后也沒有追認,不能產(chǎn)生上海清遠或清遠分公司與黃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清源公司與黃某沒有勞動關系,也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清源公司向黃某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是清源公司在勞動合同清理工作中誤認為黃某是清源公司員工,以致造成的失誤,且黃某作為勞動者未及時發(fā)現(xiàn)和及時制止錯誤的發(fā)生,黃某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清源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或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對相關證據(jù)的真實性及所證實的事實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清遠分公司提交的空白勞動合同、空白保密和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QQ聊天記錄文字件及截圖,黃某僅對與本人有關的QQ聊天記錄認可,對其余證據(jù)不認可,與黃某有關的QQ聊天記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證實清遠分公司與黃某協(xié)商續(xù)簽勞動合同,其余證據(jù)系復印件或打印件,真實性本院無法判斷;清遠分公司提交員工手冊簽收表、情況說明、統(tǒng)計表、一覽表、報表、工作計劃、信息反饋表、2012年營銷工作管理細則、黃某提成項目表、2012年2月29日支出證明單、個人傭金結算單、情況說明、黃某全部提成項目及回款情況明細表、2009年銷售提成實施細則,上述證據(jù)均系復印件或打印件,黃某除個人傭金結算單內(nèi)容部分認可及黃某提成項目表內(nèi)容不全外,其余均不認可,但未能提供反證,2012年2月29日支出證明單、個人傭金結算單、情況說明、黃某全部提成項目表及回款情況表與黃某提交的傭金回款項目及金額相互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證實回款100%可享受全部提成,回款未達95%不享受提成,回款達95%以上可享受一半的提成,提成比例根據(jù)不同項目享受不同的提成,2017年度提成按回款額×0.83×0.009或回款額×0.96×0.0054計算,清遠分公司在2017年度中已結算黃某中交二航局孝感高新區(qū)工程、青菱湖西路工程、軌道交通11號線東段工程及11線改遷二期工程的提成款共計8,284.60元,清遠分公司欠付御甲路道排工程(100%回款78,597.35元)、光谷中心城市政核心區(qū)道排朝夕路工程(100%回款22,996元)及群英路道排工程(99%回款1,085,773元)提成未付;清遠分公司提交的2017年1月至2月考勤記錄、2017年春節(jié)放假通知,黃某對此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證,且考勤記錄、2017年春節(jié)放假通知與黃某認可的員工手冊節(jié)選相印證,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可以證實黃某在法定節(jié)假日外享受了2017年年休假5天和7天調(diào)休;黃某提交的傭金回款項目及金額,清遠分公司、上海清遠僅對傭金回款項目及金額的真實性有異議,但未能提供反證,也未及時向法院反饋核實結果,該證據(jù)雖系黃某單方制作,但部分內(nèi)容與清遠分公司提交的個人傭金結算單、黃某全部提成項目及回款情況明細表部分內(nèi)容一致,本院對雙方證據(jù)內(nèi)容一致的部分予以認可,該證據(jù)記載的截止2015年度存在結算差異及部分項目情況黃某未能提供證據(jù)佐證,對此本院不予認可,可以證實黃某對清遠分公司提成制度知曉和認可,即回款100%可享受全部提成,回款未達95%不享受提成,回款達95%以上可享受一半的提成,提成比例根據(jù)不同項目享受不同的提成,且黃某認為御甲路道排工程、群英路道排工程應按照全額×0.83×0.009計算及光谷中心城市政核心區(qū)道排朝夕路工程應按照全額×0.83×0.0054計算的方式,未高于清遠分公司在2017年度實際與黃某結算的比例;黃某補充提交的空白勞動合同,因無任何公司公章或負責人簽字,真實性本院無法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清遠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系上海清遠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公司,上海清遠和清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定代表人同一,經(jīng)營范圍基本相同。2010年8月17日,黃某應聘至上海清遠,與上海清遠簽訂履行期限至2013年8月16日止的勞動合同,并被安排至清遠分公司工作。2011年1月4日,上海清遠與黃某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xié)議,約定:黃某的工資調(diào)整為基本工資1,200元加績效工資240元,業(yè)務提成等按照上海清遠相關營銷制度執(zhí)行。2013年9月3日,清遠分公司與黃某簽訂履行期限從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黃某工資為2,933.33元月,銷售提成按照清遠分公司制度,清遠分公司每月25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黃某上月工資等。黃某自2013年2月至2015年6月共向清遠分公司預支提成共計130,000元。2016年10月28日上海清遠下發(fā)關于實施“釘釘”移動考勤的通知,決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釘釘”移動考勤制度,未簽到或超過上班時間簽到,根據(jù)時間長短給予遲到或曠工處理。黃某在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間,因不遵守“釘釘”移動考勤制度,分別于2016年10月13日和2016年12月13日共受到上海清遠兩次書面警告處罰。上海清遠員工手冊5.11.3條規(guī)定公司將員工的帶薪年休假集中調(diào)至在春節(jié)時享受,清遠分公司根據(jù)上海清遠2017年春節(jié)放假通知,在法定節(jié)假日外安排黃某5天帶薪年休假和7天調(diào)休。清遠分公司為黃某繳納2011年4月至2017年4月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2011年5月至2017年4月的工傷、生育、失業(yè)、基本醫(yī)療保險及大額醫(yī)療。2017年5月19日,清遠分公司的行政人員楊冬艷向黃某送達加蓋有清源公司印章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你于2010年8月17日進入我公司,第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16日,第二期勞動合同為2013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第二期勞動合同履行完畢后公司與你續(xù)簽勞動合同,你拒絕與我公司續(xù)簽勞動合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規(guī)定,…?,F(xiàn)正式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另由于你個人的工作績效等問題先后已收到部門經(jīng)理兩次警告,依據(jù)《員工手冊》獎勵與處分2.4.2條款,公司可以決定解除勞動關系。綜合考慮:公司決定依法解除(終止)與你的勞動關系,你的工作最后日期為2017年5月19日,并辦理或部門經(jīng)理擬定辦理離職手續(xù)?!保瑫r清遠分公司管理人員劉斌通知黃某不用來清遠分公司上班,清遠分公司知曉上述事實,但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2017年6月9日,黃某向武漢市漢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令:上海清遠、清遠分公司向黃某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67,628.80元、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09,896.80元、傭金60,592.63元、未休年休假工資1,554.68元,協(xié)助辦理失業(yè)保險金申領手續(xù)。該委經(jīng)過審理后,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漢勞人仲裁字[2017]第17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清遠分公司支付黃某賠償金45,943.82元,協(xié)助黃某辦理失業(yè)保險金申領手續(xù);駁回黃某其它仲裁請求。清遠分公司和黃某均不服該裁決,法定期間分別起訴至本院,請求依訴予判。審理過程中,雙方申請調(diào)解期限1個月,但未能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F(xiàn)黃某于2018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撤回關于協(xié)助辦理失業(yè)保險金申領手續(xù)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黃某根據(jù)本人完成的不同項目享受提成獎勵,回款100%可享受全部提成,回款未達95%不享受提成,回款達95%以上可享受一半的提成,提成比例根據(jù)不同項目享受不同的提成,已結算的提成中,2017年度提成按回款額×0.83×0.009或回款額×0.96×0.0054計算,清遠分公司在2017年度中已結算黃某中交二航局孝感高新區(qū)工程、青菱湖西路工程、軌道交通11號線東段工程及11線改遷二期工程的提成款共計8,284.60元,清遠分公司欠付御甲路道排工程(100%回款78,597.35元)、光谷中心城市政核心區(qū)道排朝夕路工程(100%回款22,996元)及群英路道排工程(99%回款1,085,773元)的提成款未付。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間,清遠分公司代扣黃某個人社會保險費用總額為3,946.69元,通過銀行代發(fā)黃某工資總額為36,455.48元。
本院認為:上海清遠系非法人分支機構清遠分公司的開辦單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的規(guī)定,上海清遠應對清遠分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負連帶責任。黃某自愿向本院撤回關于協(xié)助辦理失業(yè)保險金申領手續(xù)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清遠分公司主張不協(xié)助黃某辦理失業(yè)保險金申領手續(xù)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清遠分公司未提供如何區(qū)分項目提成比例的制度原件及涉及未發(fā)放提成的工程項目應適用何種提成比例的制度依據(jù),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對予未發(fā)放黃某的提成款應按黃某主張的提成比例由清遠分公司支付;御甲路道排工程回款100%即78,597.35元,清遠分公司應付提成款587.12元(78,597.35×0.83×0.009),群英路道排工程回款99%即1,085,773,清遠分公司應付提成款4,055.36元(1,085,773×0.83×0.009×0.5),光谷中心城市政核心區(qū)道排朝夕路工程按回款100%即22,996元,清遠分公司應付提成款103.07元(22,996×0.83×0.0054),故清遠分公司應支付黃某提成款共計4,745.55元,黃某主張傭金60,592.63元的訴訟請求,部分無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本院認為:上海清遠與黃某建立勞動關系當日簽訂了履行期限至2013年8月16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清遠分公司與黃某簽訂了2013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的書面勞動合同,在該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xù)訂,但黃某仍在清遠分公司工作,應認定黃某與清遠分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2016年8月17日與黃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清遠分公司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書面通知黃某,若黃某不與清遠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清遠分公司應當終止勞動關系,現(xiàn)清遠分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黃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截止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黃某支付兩倍的工資,清遠分公司應從2016年9月17日起向黃某支付截止2017年5月19日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即使是黃某的原因?qū)е码p方勞動合同續(xù)訂無果,但并不免除清遠分公司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黃某主張8個月的雙倍工資本院予以支持;清遠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能提供向黃某發(fā)放工資的原始憑證,黃某僅提供部分的銀行發(fā)放工資證據(jù),本院按現(xiàn)有證據(jù),黃某的應發(fā)工資應結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間銀行代發(fā)工資金額36,455.48元、代扣該時段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金額3,946.69元、2017年已結算的提成8,284.60元及應支付黃某的提成4,745.55元作為計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基數(shù)計53,432.32元,清遠分公司應支付黃某雙倍工資差額35,621.55元(53,432.32÷12×8),黃某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67,628.8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金,本院認為:清遠分公司系上海清遠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下屬公司,上海清遠與清源公司系獨立法人,但法定代表人同一,上述公司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清遠分公司行政人員楊冬艷向黃某送達加蓋有清源公司印章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清源公司和清遠分公司均認為是清源公司在失誤情況下作出的無效行為,黃某是否拒簽勞動合同、是否存在兩次嚴重警告達到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度不是本案審查的范圍,且關于實施“釘釘”移動考勤的通知即使系從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未簽到或超過上班時間簽到,根據(jù)時間長短給予遲到或曠工處理,并未明確不遵守該制度需解除勞動關系,此前黃某未按要求執(zhí)行受到的處罰行為,也不得作為該制度實施后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jù);即使加蓋有清源公司印章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不發(fā)生清遠分公司與黃某解除勞動關系的效力,但清遠分公司知曉本公司的管理人員劉斌口頭通知黃某不用上班及行政人員楊冬艷向黃某送達加蓋清源公司印章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導致黃某陷入錯誤認識情況下,也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彌補,視為清遠分公司以實際行動認可劉斌及楊冬艷代表清遠分公司與黃某解除勞動關系,清遠分公司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責任,黃某主張6.5個月賠償金未超過法定標準,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shù)脑鹿べY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的規(guī)定,清遠分公司應當向黃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共計57,885.01元(53,432.32÷12×6.5×2),黃某訴訟請求超過該金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清遠分公司主張不支付黃某賠償金45,943.8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年休假工資,本院認為:勞動者根據(jù)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是其法定權利,該權利由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勞動者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勞動者年休假。本案中,清遠分公司根據(jù)上級單位上海清遠的生產(chǎn)、工作安排及員工手冊5.11.3條的規(guī)定,將員工的帶薪年休假集中調(diào)至在春節(jié)時享受,且黃某知曉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并已實際享受了2017年度帶薪年休假,黃某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1,554.68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清遠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黃某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上海清遠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上海清遠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連帶支付黃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5,621.55元;
二、上海清遠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上海清遠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連帶支付黃某傭金即提成款4,745.55元;
三、上海清遠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上海清遠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連帶支付黃某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57,885.01元;
四、上海清遠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無需協(xié)助黃某辦理失業(yè)保險金申領手續(xù);
五、駁回上海清遠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元,減半收取10元,由清遠分公司負擔5元(已交納)、黃某負擔5元(免予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費,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費匯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nèi)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曉凌
書記員: 沈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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