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
法定代表人:田明,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如旺,廣東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揚某彭某娛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紅濤。
原告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揚某彭某娛樂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訴稱,《中國好歌曲》是由原告全力打造的一檔原創(chuàng)音樂真人秀節(jié)目,其第二季由劉歡、周華健、蔡健雅、羽泉等擔任導師,享有極高的收視率及影響力。現(xiàn)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未經(jīng)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營業(yè)場所的點唱機中收錄原告的上述涉案侵權作品《中國好歌曲》第二季第七期,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放映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從歌曲庫中刪除侵權作品《中國好歌曲》第二季第二期【涉案歌曲:《漂》、《讓你幸?!?、《會飛的野馬》、《等風來》、《記.念》、《戰(zhàn)孤城》、《戀人》】;2.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被告上海揚某彭某娛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的被告注冊地在靜安區(qū),故本案應移送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靜安區(qū),依照有關規(guī)定,本院有權管轄上海市靜安區(qū)內的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故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不成立,應當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上海揚某彭某娛樂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本案管轄權異議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告上海揚某彭某娛樂有限公司負擔,被告上海揚某彭某娛樂有限公司應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員:顧??斌
書記員:潘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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