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莆募垬I(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榮華,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正杰,上海孫正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吉爾,上海孫正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嘉某合印包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某市。
法定代表人:屠留鳴,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屠劍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
被告: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莆募垬I(yè)有限公司與被告嘉某合印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印公司”)、被告屠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正杰、被告嘉某合印包裝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屠劍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屠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髌眰鲉竞笕晕吹酵ィ驹阂婪ㄈ毕瘜徖?。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莆募垬I(y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合印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1,860,875.91元(以下幣種同);2.請求判令被告合印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以1,860,875.91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按逾期付款總額的日千分之二計算);3.請求判令被告合印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師費30,000元;4.請求判令被告屠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審理中,原告將訴訟請求2變更為:請求判令被告合印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以1,860,875.91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事實與理由: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原告作為出賣人與合印公司作為買受人就買賣印刷用的紙張訂立多份《紙張采購合同》。合同約定了標的、結算方式、違約金等條款。合同訂立后,原告均按約向被告的指定的地點發(fā)送了貨物,但被告合印公司卻未按約付款。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合印公司發(fā)送《催款函》?!洞呖詈份d明,截止發(fā)函當日,被告合印公司尚欠原告貨款2,210,875.91元。2月27日,針對原告的《催款函》,被告屠某某出具了一份《擔保責任書》,承諾以其個人名下的全部資產,對于合印公司尚欠原告的貨款及相應違約金承擔信用擔保責任。4月29日,被告合印公司向原告出具《上海科文紙業(yè)有限公司詢證函》,確認截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合印公司應付原告貨款2,210,875.91元。5月28日,被告合印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貨款350,000元,但其余款1,860,875.91元及違約金仍未支付。為維護自身權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合印公司辯稱:對貨款無異議,但是訴請違約金過高,原告的損失低于其訴請的違約金,要求法院予以調整。關于律師費,由于起訴的不是被告,故不同意承擔原告的律師費損失。
被告屠某某未應訴答辯。
經審理查明: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1月止,原告(賣方)與被告合印公司(買方)就買賣印刷用的紙張共訂立多份《紙張采購合同》。合同對買賣標的物,貨物交付地點、結算方式等進行了約定。并約定了以遲延付款金額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不等的利率計算違約金。同時約定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因追究違約責任而支付的差旅費、律師費損失。
2019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合印公司發(fā)出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欠付的貨款2,210,875.91元。
2019年2月27日,被告屠某某出具《擔保責任書》,寫明:“今向上海科文紙業(yè)有限公司保證除公司自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外再追加我本人的個人名下的全部資產信用擔?!,F已對賬清楚無任何爭議,我司現實欠上??莆募垬I(yè)有限公司貨款2,210,875.91元及相應到期違約金。擔保項目:A本公司德國客戶(劉喆供職公司)外貿貨款到款后第一時間支付給上海科文紙業(yè)有限公司貨款;B:如我司的產品因質量問題未能收到外貿貨款,我個人會按約定期限支付上??莆募垬I(yè)有限公司剩余款項。D:付款日期為:2019年4月30號前。上述條款已經慎重考濾成熟,特此承諾保證。以上條款若有違反或不實施,本人無條件接受法律制裁?!?br/> 2019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合印公司寄送《上??莆募垬I(yè)有限公司詢證函》,告知經原告結算后的欠款金額為2,210,875.91元。該函件中同時載明:“請貴公司在收到此函后即核對簽章回復為感?!北桓婧嫌」驹谏鲜龊d明的:“應付貴司的數額經核無誤?!痹~句下蓋章。
2019年5月28日,被告合印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貨款350,000元。
2019年5月31日,原告(甲方)與上海孫正杰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聘請律師合同》,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作為甲方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原告在訂立合同當日支付律師費30,000元。當日,原告以現金方式支付上述款項。2019年6月4日,上海孫正杰律師事務所開具服務名稱為律師費,購買方為科文公司的上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價稅金額為30,000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紙張采購合同》、催款函、《擔保責任書》、《上??莆募垬I(yè)有限公司詢證函》、上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聘請律師合同》及當事人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合印公司訂立的《紙張采購合同》系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原告依約履行了其發(fā)貨義務,有權請求被告合印公司支付貨款。被告合印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確認尚欠貨款金額為2,210,875.91元。庭審中原告確認被告合印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支付貨款350,000元,被告合印公司對剩余未付金額1,860,875.91元的事實予以確認。據此,對原告要求被告合印公司支付尚欠貨款1,860,875.91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違約金,被告合印公司辯稱違約金高于原告的實際損失,要求本院予以調整。本院認為,《紙張采購合同》中,原告與被告合印公司約定了被告合印公司遲延付款的違約金,現被告合印公司主張違約金過分高于原告損失,原告應對其實際損失提供證據證明,現原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本院結合本案被告違約情況及違約金起算時間等因素,酌情將違約金計算利率調整為年利率12%。關于律師費,《紙張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因追究違約責任而支付的律師費損失,原告所主張的律師費亦未超出《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故原告主張被告合印公司賠償律師費30,000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屠某某在《擔保責任書》中承諾愿意以其名下的全部資產信用擔保,并承諾在2019年4月30日前付款的意思表示在主債務到期后作出,系其自愿為被告合印公司承擔連帶還款義務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其未按承諾履行付款義務,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合印公司欠付的貨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屠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自動放棄抗辯的權利,不影響本案的依法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嘉某合印包裝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莆募垬I(yè)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860,875.91元;
二、被告嘉某合印包裝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莆募垬I(yè)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幣1,860,875.91為基數,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的違約金;
三、被告嘉某合印包裝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莆募垬I(yè)有限公司賠償律師費損失人民幣30,000元;
四、被告屠某某對被告嘉某合印包裝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1,817.88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公告費人民幣560元,合計人民幣27,377.88由兩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葛秀寶
書記員:嚴豪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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