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勇武,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勝利,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提起訴訟、陳述案情、參與法庭調查、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撤回起訴、參與調解、和解、代為主張、承認、變更、放棄、增加訴訟請求、代為上訴、代為參與二審應訴,代為簽署和簽收法律文書,代為申請強制執(zhí)行。代為收取賠償金(含合理支出)、撤訴調解退費、執(zhí)行款、對方應承擔的其它費用等。
被告姜某某。系武穴市大法寺鎮(zhèn)“新春超市”業(yè)主.
本院認為,原告上海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上海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楊靜
審判員:倪志勇
審判員:張亮文
書記員:劉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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