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經權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理人:王淦斌,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敏,上海陳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樑杰,男。
被告: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蔡秉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嘉貝,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清林,男。
原告上海經權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經權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有限公司訴稱,2016年9月27日,被告與案外人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道公司)簽訂《軟件銷售合同》,約定被告向玖道公司購買其開發(fā)的軟件產品和相關服務。2017年11月,其與被告、玖道公司簽署《主體變更及轉讓協(xié)議》,約定由其承繼原《軟件銷售合同》項下玖道公司的所有權利和義務,繼續(xù)向被告提供POS與ERP軟件產品及相關服務。該協(xié)議簽訂后,其已按約提供了相應服務,至2018年10月15日,被告出具《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POS與后勤管理系統(tǒng)階段驗收報告》,其開具了相應發(fā)票,但截至2019年4月止,被告拖欠其17萬元貨款并一直推諉不付,已構成嚴重違約,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jù)系爭《軟件銷售合同》內容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涉案合同由原告在其已經編寫完成的軟件基礎上,找出被告的需求差異,并根據(jù)該需求差異對軟件進行修改,修改包括原有功能調整和新增功能開發(fā),故系爭合同雖名為銷售合同,實則包含軟件開發(fā)的內容?,F(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項,被告則表示因原告開發(fā)的軟件存在問題故拒絕付款,故本案應屬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
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基層法院知識產權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轄的公告》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本市法院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計算機軟件案件由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故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由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員:蘇琳琳
書記員:施佳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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