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美期資產(chǎn)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上海璟霧貿(mào)易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夏榮軍)。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正力,上海易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東,上海易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無某某,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法定代表人:舒策城。
申請人上海美期資產(chǎn)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10月26日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chǎn)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無某某的銀行存款319,488,842.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申請人對此已提供擔保。2018年11月11日,上海仲裁委員會將保全申請書、擔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上海美期資產(chǎn)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無某某的銀行存款319,488,842.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
(人民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chǎn)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chǎn)、凍結其他財產(chǎn)權的期限為三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上海美期資產(chǎn)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楊偉華
書記員:孫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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