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艷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真陳路XXX號XXX樓C座163室。
法定代表人:趙懷榮,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起麟,上海信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云某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文秀。
原告上海艷青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云某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運費373,355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集卡運輸服務協(xié)議》,約定被告委托原告承運進出口集裝箱內陸運輸,被告每2個月向原告支付運費及代墊、代收費用。嗣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集裝箱運輸服務,但被告僅支付部分費用后,剩余373,355元至今未予支付,經多次催討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jù)原告提交的《集卡運輸服務協(xié)議》載明,被告委托原告提供的為進出口集裝箱陸上運輸,并約定若因裝箱單證不符而造成不能進港,則被告應協(xié)助原告及時進港等。因此,被告委托原告提供的運輸服務系海上集裝箱陸路運輸業(yè)務,該糾紛屬于原告接受被告委托處理的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貨運代理事務發(fā)生的糾紛,應屬海事法院專屬管轄,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故應移送上海海事法院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項、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員:宋愛琴
書記員: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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