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郭某地。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正力,上海易載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上海贊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地,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正力,上海易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創(chuàng)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浦東南路XXX號十九層E室。
法定代表人:蘇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鑫,上海市世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蘇某。
再審申請人郭某地、上海贊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贊庚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上海創(chuàng)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定公司)、蘇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1民終48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郭某地、贊庚公司共同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將涉案借款的借款人認定為自然人蘇某是錯誤的,創(chuàng)定公司應被認定為借款人。就借款主體問題,不存在原審認定的“郭某地與蘇某對借款主體形成新的合意”的情形。根據合同解釋規(guī)則,應當認定借款主體為創(chuàng)定公司。二、即便原審認定蘇某為借款人,蘇某也應構成債務加入,而不是就主體達成了新的合意,創(chuàng)定公司仍應承擔責任。郭某地、贊庚公司并未表達過同意蘇某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即使原審認定自然人蘇某也作為債務人,則蘇某對結算表格的認可行為應構成債務加入。三、原審認定的“郭某地與蘇某對借款主體形成新的合意”存在邏輯漏洞。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即便將蘇某作為唯一借款人,創(chuàng)定公司也應對系爭借款共同承擔責任。本案系爭借款全部用于創(chuàng)定公司的經營活動。五、原審“本院認為”枉顧事實,缺乏公正,適用法律存在嚴重錯誤。六、另案的部分認定雖然存在嚴重的錯誤,但并不影響本案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適用,創(chuàng)定公司應當承擔還款義務。七、蘇某存在挪用資金的行為。郭某地、贊庚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申請再審。
被申請人創(chuàng)定公司提交意見稱,郭某地、贊庚公司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被申請人蘇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提交的證據對系爭借款本金、利息及還款責任的承擔作出準確認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認定借貸關系發(fā)生于郭某地和蘇某之間并無不當,且已充分論述,本院不再贅述。本院注意到,涉案款項往來發(fā)生在案外人蘇萍個人的銀行賬戶與郭某地個人的銀行賬戶之間,款項并未匯入贊庚公司或創(chuàng)定公司的賬戶。且郭某地、贊庚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蘇萍的收付款行為系代表創(chuàng)定公司或證明蘇某是代表創(chuàng)定公司借款。而在對賬過程中,郭某地、贊庚公司亦未對由“蘇某”作為借款主體提出異議。故原審認為郭某地與蘇某在對賬過程中就借款主體達成新的合意并無不妥。郭某地、贊庚公司主張創(chuàng)定公司應當承擔還款義務,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郭某地、贊庚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證據來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合法合理,理由闡述充分。本院認可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及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與適用,郭某地、贊庚公司再審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綜上,郭某地、贊庚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郭某地、上海贊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員:王曉娟
書記員:史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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