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輕工老干部活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顧昉,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勇,上海市中信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世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鋼。
被告:上海玖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偉。
被告:上海記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董捷。
原告上海輕工老干部活動中心與被告上海世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譽公司)、上海玖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客公司)、上海記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記盛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輕工老干部活動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世譽公司、玖客公司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萬元、約定利息5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以2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2、判令被告世譽公司負擔律師費94,000元;3、判令被告記盛公司對被告世譽公司上述第1、2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世譽公司簽署《個人出借咨詢與服務協(xié)議》,約定原告出借200萬元,預期年化收益率為5%,出借期限為6個月。當日,原告按被告世譽公司的要求向被告玖客公司支付了200萬元。同日,被告記盛公司向原告出具擔保函及債權信息列表,明確對上述《個人出借咨詢與服務協(xié)議》中被告世譽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出借期限到期后,被告世譽公司、玖客公司未及時還本付息。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玖客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被告玖客公司認為,被告玖客公司住所地為上海市松江區(qū)新橋鎮(zhèn)書海路XXX號XXX號樓XXX樓,故申請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與被告世譽公司簽訂的《個人出借咨詢與服務協(xié)議》約定,如發(fā)生任何爭執(zhí)或糾紛,且協(xié)商不成的,糾紛主體中含有被告世譽公司的向被告世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糾紛主體中不含被告世譽公司的向被告世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世譽公司在上述協(xié)議中披露的地址為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陸家嘴銀城中路XXX號太平金融大廈18樓,屬于本院轄區(qū)?,F(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世譽公司、玖客公司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應當適用上述管轄條款的約定。且,被告玖客公司提出異議認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區(qū),未提供依據(jù)予以證明;其注冊地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南匯新城鎮(zhèn)環(huán)湖西一路XXX號A座823室,亦屬于本院轄區(qū)。故,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上海玖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管轄權異議受理費100元,由被告上海玖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仁感
書記員: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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