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達某律師事務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主要負責人:劉澤軍,該事務所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駿駿。
被告:于某某。
被告:代甜甜。
原告上海達某律師事務所與被告于某某、代甜甜訴訟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審理中,原告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并表示不再繳納訴訟費。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并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達某律師事務所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楊惠平
書記員:范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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