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達高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永泉,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皓,上海皓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捷爾特國際貨運代理(蘇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慶富。
本院在審理原告上海達高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捷爾特國際貨運代理(蘇州)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繳納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判員:胡鐵紅
書記員:陳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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