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通華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郭榮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雪艷、呂文科,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湄潭縣盛世家電中心,經營場所貴州省遵義市湄江鎮(zhèn)麒龍新城二組團9-1-14號。
經營者:馬某某。
被告:馬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貴州省。
上列當事人間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通華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403元,減半收取70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顧敏華
書記員:張櫻璐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