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紅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葉樹平,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慶林,上海東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1966年出生,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被告:周某,女,漢族,1970年出生,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被告:陳雨雙,女,漢族,1995年出生,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被告:周雨璊,女,漢族,1995年出生,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紅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陳某某、周某、陳雨雙、周雨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起訴,于法無悖,可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紅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43,484.80元,減半收取計21,742.4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6,742.4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浦雪明
書記員:鄒紫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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