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順陽建筑設備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浩情,該司經理。
被告:上海翔薇建筑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qū)。
法定代表人:高基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正興,上海申求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順陽建筑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翔薇建筑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以已與被告庭外和解并履行完畢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順陽建筑設備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382.70元,由原告上海順陽建筑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張文星
書記員:夏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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