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駿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珊星,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鴻,上海市成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的承畔⒓夹g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佳彬,負責人。
原告上海駿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上??的承畔⒓夹g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本院將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2019年2月12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鴻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零售店SI設計費人民幣(下同)45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模擬店鋪裝修費250,15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永樂店、新街口店店鋪裝修費329,219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大連國美時代廣場斐訊店勘察設計、道具費33,371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成都斐訊龍泉吾悅廣場、成都斐訊御領春天店鋪勘察設計費57,651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14,375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7月24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事實和理由:原告系一家專業(yè)從事商業(yè)空間設計與裝修的公司,2018年5月被告與原告協(xié)商,邀請原告為斐訊集團旗下在全國新設立的門店進行SI(專賣店品牌風格設計),雙方簽訂了《斐訊零售店設計SI項目合同書》,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零售店設計SI系統(tǒng)標準手冊、5個模擬方案,以及模擬點、兩家實體店(上海長壽路店和南京新街口店)的實體裝修樣本。約定的價格為:SI系統(tǒng)設計費45萬元,模擬店鋪裝修費250,156元,兩家實體店店鋪裝修費329,119元。該合同同時也約定了被告按照合同時間、原告工作進度進行付款,并約定雙方因合同發(fā)生糾紛由松江法院管轄。合同簽訂后,原告認真履約,并按期完成了交付,但被告卻一直未付款,理由是款項審批流程比較慢。被告對原告的工作表示滿意,并要求原告繼續(xù)為斐訊集團在大連國美時代廣場店、成都龍泉吾悅廣場店和成都御領春天等三家專賣店鋪進行勘察設計和提供道具,原告遂又分別向被告提供了上述三家店鋪的相關服務。完成以上工作和服務后,原告多次催付款項,但被告一直借口拖延,直至2018年7月,被告業(yè)務人員明確告知原告,由于斐訊集團經營出現(xiàn)重大困難,經營陷入困難,無法履行合同的付款義務。原告無奈,遂起訴。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1.《斐訊零售店設計SI項目合同書》,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以及具體約定;2.發(fā)票9張及發(fā)票簽收單1張,證明原告按約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總計金額714,375元)并于2018年6月23日交付被告;3.SI合同往來之郵件,證明2018年5月30日原告即按約向被告提供了平面圖、工程圖、效果圖等;4.關于斐訊大連國美時代廣場店的設計、道具往來郵件,證明原告應被告要求,對該店進行了勘察設計、店內道具制作和運輸,總計費用33,371元,并按約準時提供了服務;5.關于斐訊成都御嶺春天店勘察設計的往來郵件,證明原告按被告要求,對該店進行了勘察設計,提供了相應的平面圖、效果圖等設計圖紙;6.關于斐訊成都龍泉吾悅廣場店的往來郵件,證明原告按被告要求,對該店進行了勘察設計,提供了相應的平面圖、效果圖等設計圖紙。兩家成都斐訊店總的勘察設計費為57,651元;7.完工報告2份,分別對應斐訊永樂店和南京五星電器新街口店,該材料由被告確認,證明完工的事實。
訴訟中,原告稱,雖然上述證據(jù)1之第7頁約定了“付款方式”為:原告應在被告每次付款前向被告出具付款通知書、并根據(jù)被告要求出具相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付款通知書和發(fā)票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款。但鑒于被告商業(yè)信譽已無,再嚴格按此履行對原告不公,故原告認為自己有權行使一定程度的不安抗辯權。至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本著誠信原則,原告愿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將余額406,022元的發(fā)票開具給被告。
被告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鑒于被告未到庭應訴,本院對原告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jù)進行審核,經審理查明,確認原告所述屬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斐訊零售店設計SI項目合同書》及此后通過郵件往來方式達成的合作意向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而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本案中,根據(jù)在案證據(jù)所查明的事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相關費用之訴請均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之訴請也于法不悖,本院亦予支持,其計算方式尚屬合理,本院予以采納。同時,鑒于原告自愿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問題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本院對此不持異議。而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且未發(fā)表答辯意見,視為放棄其答辯權利,對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的承畔⒓夹g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駿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零售店SI設計費45萬元;
二、被告上海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駿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模擬店鋪裝修費250,156元;
三、被告上海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駿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永樂店、新街口店店鋪裝修費329,219元;
四、被告上海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駿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大連國美時代廣場斐訊店勘察設計、道具費33,371元;
五、被告上海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駿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成都斐訊龍泉吾悅廣場、成都斐訊御領春天店鋪勘察設計費57,651元;
六、被告上??的承畔⒓夹g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駿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14,375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7月24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七、原告上海駿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上??的承畔⒓夹g有限公司開具金額為406,022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884元,由被告上??的承畔⒓夹g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姚洪濤
書記員:莊??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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